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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议测囚时刻的法律启示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01日

朝议测囚时刻的法律启示

朱会良

(一)

    南北朝时期,梁朝创立了讯囚的测囚之法,陈朝沿用此法。按照梁朝旧律,对囚犯审问的办法是,每天上刑一次,起自晡鼓,尽于二更。即开始于下午三时到五时,结束于夜里九时到十一时。

    据《陈书·沈洙传》记载,等到陈朝比部郎范泉修改律令时,认为该项法律审问囚犯的时间太长,不是平常人所能忍受的,所以审案的时候,应该规定一定的时间,到第二天再审理。

    廷尉认为范泉制定的新制太轻,请求召集八座丞郎及祭酒孔奂、行事沈洙五舍人会于尚书省详加议定。当时高宗陈顼(即后来的陈宣帝)为录尚书,集聚众人议之。

    都官尚书周弘正说:不知狱中所要审问的人,有几个人招供?几个人不招供?必须事前责令取得人名及数量连同其罪名,然后再集议。

    廷尉监沈仲由则陈述说,根据统计,另行制定新制以后,有寿羽儿一人犯杀寿慧罪,刘磊渴等八人犯偷马仗家口渡江北上罪,依法测之,到了结束的时间也未招供;刘道朔犯了七七改服辱亲罪,依法测定,前后二日才招供;陈法满犯受派遣而藏物、阿曲法律接受贿钱罪,没等上测刑便招供了。

    周弘正对此评论说:凡是各种各样的案件,必当以情理论之,审判官员应当依辞、色、气、耳、目五听之法来审案,验证其虚实,岂能全靠拷打来断案?况且审问犯人乃是因时而行,本非古制,近代以来,方有此法。起自申时,终于二更,岂是常人所能忍受?所以囚犯在重刑之下,长久地处在危惧之中,没有人不服罪的,而且被诬陷冤枉者居多。早晚二次,以同等刻数,时间相同,交替而审问,应该是比较恰当的。如果说比先前之时间略有缩短,以致犯实罪之人不肯招认,如再将时间延长,难道就没有妄乱之招供了吗?况且人的忍受能力,既然有强有弱,各人之立志,本来也是多种多样。至于有贯高(汉高祖七年,有人告发赵王谋反,刘邦便把赵王及其丞相贯高一同逮捕,审问时帮掠数千,贯高坚不改口,刘邦对贯高的忠贞很赞赏,就赦免了赵王)受榜、笞、刺等诸刑而体无完肤,戴就(东汉时,戴就在会稽郡作仓曹掾,扬州刺史欧阳参弹劾太守成公浮犯有贪污罪,派部员薛安检查仓库账簿,企图寻找成公浮的罪证,薛安逮捕戴就,严刑拷打,把烧红的针刺到其指甲里,戴就大义凛然,薛安被戴就的气节感动,就撤销了原案)的双手所受熏针之刑均用至极点,仍是矢志不移。这样的案例,岂是关涉审问时间之长短、测立审问手段之优劣的问题吗?他认为:与杀不辜,宁失不经,罪疑惟轻,古圣垂法。应该依照范泉所定之制,于事方为允当。

    舍人盛权议曰:比部范泉之新制,尚书周弘正明确之意见,均合于《虞书》有疑之罪惟从其轻的意旨,也合于《殷颂》区别对待以治陈书其罪的做法。经查自廷尉监沈仲由等列出新制以后,计有案件十一人次,其所测共十人,招供者只有一人。我认为犯罪之囚犯,审判官应明加辨析,穷根究底地考查其事理。如罪行有可疑之处,自然应开审加以评判,以能够不滥用测刑为幸;如果罪行确有实证,便可开审给以测立;这样就能使屈直分判,用刑与宽宥有法可依。范泉现今上书陈述《汉律》,说是死罪与削除名籍,罪证明白无误,拷掠已至极点,仍然抵赖隐瞒不肯服罪者,判断时应列上这一笔。杜预注云处当,证验明白之状,列入其抵赖隐瞒之意。我认为旧制苛刻严酷,只有百分之一的人不招供,新制宽松和缓,十个倒有九个不招供,将两种文律加以汇总比较,宽与猛差异实在太大,判决时列上一笔,这一点迄今未见改革。我认为应于典章法规中,再详述处当列上之文。

    沈洙议曰:夜间审问计算时间工具,缓与急、快与慢容易作假,再加上用白天的计时工具,使用起来要合理一些。我希望陛下废除深夜计算时间的工具,采用白天的计时工具,小心考察古今审案的不同做法,参考夜测和昼漏的特点,抛弃秋冬两季审问时间短的做法,保留夏天审问时间长这样的做法,不论冬天还是夏天,都应该按照夏至这天时间,把早晨和晚上审问时间,各自分十七刻。和古代计时相比,那么白天的时间比从前多四刻,但是用今天的计时工具,那么冬至的时间比从前多了五刻。虽然冬至时间短,几刻就到了晚上,可是正是由于这个季节白天短,所以审案、办案才不会拖延。这样罪犯也不会因为时间短而坚持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囚犯也不会因为是在晚上审问就诬陷别人,所以还是应该按照范泉以前制定的律令执行。

    左丞宗元饶也赞同沈洙之议,指出,窃寻沈议,非顿异范,正是欲使四时均其刻数,兼斟酌其佳,以会优剧,并牒请写还删定曹详议改前制

    当时担任录尚书事并主持讨论的陈宣帝认为:沈长史议得中。并根据沈洙的意见对测立之制进行改革,完善了该制度。

(二)

    在朝堂之上对审问囚犯所用时间进行议论,体现了古人以仁为本的精神。孔子认为,仁是人自身的本质规定,表现为仁者人也仁者爱人两个方面。以仁为本就是用仁性定义人性”,人性与物性有相同的一面,但是这不能定义人的尊严,也不能支撑人为万物之灵的圣神性。只有用定义,人才能够称其为社会之人、道德之人和政治之人。

    《史记·滑稽传》记载,安仁者,性善者也,利仁者,力行者也。对测囚时刻的修改,体现了刑狱测囚从轻、从宽的原则,测囚时刻的改革就是将儒家的忠恕之道仁义中庸之道体现在测囚的实际操作之中。不仅如此,在治国理政方面,孔子在《论语·里仁》说:仁者安仁,知者利仁。测囚改革也是高尚的执政者施行仁德之举。

    对于朝议测囚时刻的不同观点,不论是赞同的,还是反对的,都具有执法守正的精神,都有各自的道理。守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他认为从政当以守正为要。司马迁在《史记·礼书》中讲:循法守正者见侮于世,奢溢僭差者谓之显荣。强调要恪守正道。

    “者,大道也。既包含道德操守,又包含客观规律,还包含正确理论。按照古代的狱讼制度审案,可能会因为审理的时间过长,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与五听常被视为得情实的两种对立手段。通过五听的情态观察,来判定情实的真伪。而刑讯却是以折磨、拷问的方式,通过制造肉体或精神的极度痛苦而强力逼迫出情实。从某种意义上说,测囚时刻的争辩即是对刑讯手段的限制,而本身即是仁爱、德性的一种体现。

    古时候,刑讯常常使受讯供者陷入进退维谷之地: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告无罪释放。但不管哪一种情形,都会使获得情实的目标更难实现。这个问题早已被历代立法者所察觉,因此,历代法律都曾对刑讯手段采取了一些限制,以尽量避免造成屈打成招的恶果。

    而今,我们的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汇司法观念宗旨于心,聚国家审判权于手,集民众殷殷期盼于身,必须以仁义为本,以守正为要。尤其是在当前司法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的现实环境下,法官要时刻保持仁义之心,言守正、行守正、心守正,强化服务之心,彰显司法之美,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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