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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地待警处置事后拒不到案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4日

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地待警处置

事后拒不到案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王明龙  兰庆余

【案情】20129 29 9时许,被告人安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与过路的行人何某相撞,致何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同年 12 1 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安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群众电话报警,被告人安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勘查现场,并到医院看护伤者并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外出打工。被害人何某于201212 1日死亡后,公安机关于同年12 3日对安某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后因安某经多次通知未到案,公安机关于 20155 28 日对其上网追逃。20159 15日,被告人安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分歧】本案中,关于被告人安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安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公安机关多次通知未到案,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安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其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掌握,其虽在之后多次传唤不到案,但不到案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肇事逃逸。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逃逸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对逃逸加重处罚,根本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及时抢救伤者,防止事故的扩大;二是便于尽快查清事故责任,处理事故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的义务,正确认定逃逸也应当围绕肇事者在肇事后是否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去考察。实践中,应当从主客观两个角度去把握。

    一是主观要件,即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应当推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肇事者被殴打或者面临被殴打的实际危险而离开事故现场,然后立即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不认定为逃逸,但此种情形需要足够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存在。如果逃离事故现场后具备报警条件而不及时报警,具备投案条件而不及时投案,则应认定为逃逸。如果是为了逃避酒精检测等而逃离事故现场的,亦属于逃避法律追究之主观故意,亦应认定为逃逸。

    二是客观要件,即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前,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以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为一般情形,这里的事故现场不仅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还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空间,如按照警察指定等候处理的地点等。在认定是否属于逃离事故现场时,要特别注意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在时空上的连贯性,如果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设定的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后逃跑,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肇事者肇事后采用打电话等方式报警,然后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者逃离事故现场后打电话报警的,仍应认定为逃逸。如果为了抢救伤员而离开事故现场,不认定为逃离事故现场。如果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没有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而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的,也应当认定为逃逸,因为被告人虽履行了抢救伤者的义务,但未履行及时报警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义务。

    但是,肇事者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为躲避责任经多次传唤不到案的,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实质上是一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违犯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妨碍的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但不宜认定为逃逸,在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安某的行为就属于该类情形。

    其次,将肇事者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为躲避责任经多次传唤不到案,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监视居住期间逃跑,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可能会导致对肇事者行为作出反复且不同的评价,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会根据规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如果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经传唤不到案,拒绝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从而对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话,则相当于对被告人的一个交通肇事行为作出了前后两个不同的评价,在法律没有规定构成转化型犯罪的情况下,容易引起公众对法律随意性的猜疑,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被告人安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多次传唤不到案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种逃避审判的行为,但并非交通肇事后逃逸。据此,法院对被告人安某按照法律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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