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365体育备用网站门户网站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原债务应如何承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0日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原债务应如何承担

迟庆霞

【案情】2015917 日,陈某与马某经营的铸造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铸造厂向陈某借款30 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月息2分,借款人署名为马某及铸造厂并加盖公章。20169 月,借款到期,铸造厂未按约归还借款和利息。2016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铸造厂、马某及铸造厂的现投资人刘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铸造厂系 20083 月由马某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161月,铸造厂的投资人变更为刘某,刘某与马某签订合同约定转让前的债务由马某承担,该转让合同在工商局备案。
    【分歧】该案在审理中,对债务的承担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铸造厂承担清偿责任,现投资人刘某承担补充责任,原投资人马某不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铸造厂承担清偿责任,现投资人刘某承担补充责任,债务发生时的投资人马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铸造厂应承担归还陈某借款的直接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市场活动中的合法商事主体,具有自己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其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其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论个人独资企业发生怎样的转让,只要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所形成的债务,均应由独资企业财产首先清偿。本案中,马某与刘某之间的转让只是投资人的变更,但企业具有法律人格上的延续性,故其转让之前所欠债务应先以企业财产进行清偿。
    其次,铸造厂的现任投资人刘某应当对企业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受让人刘某作为企业的现任投资人自然成为了债务的直接承担者。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就个人独资企业对外债务承担采取了先企业为主,后投资人为补充的原则,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由投资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再次,原投资人马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中,原投资人与现投资人约定转让前的债务由原投资人承担,对转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判决马某承担连带责任一是可以减轻当事人诉累,防止恶意逃债,维护交易安全,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最大限度体现公平与意思自治,符合原投资人与现投资人约定的转让前的债务由原投资人承担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365体育备用网站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日照市泰安路55号 电话:0633-8782466 邮编:276800